居民用“狮子吼”吓死小偷 法院判赔偿2000元

作者:杨昌平 来源:北京晚报
2012-05-10 15:21:20

居民用“狮子吼”吓死小偷 法院判赔偿2000元

李嘉 图

在大家的习惯思维中,抓到入室行窃的小偷,先打一顿解解气再说。抛开殴打小偷是否合法先不说,现在就连大喊几声都有可能引火烧身。宁波江北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子,居民大喊一场,吓得小偷从高楼摔下致死,小偷的父母把居民告上了法院,索赔67万余元。

碰到会“飞檐走壁”的小偷,居民能不能大喊?本来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因这起官司而让人产生些许迷惑。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新闻源起

居民大吼吓得小偷失足坠楼

事发于2010年9月4日凌晨,李先生听到家里发出窸窸窣窣的声音,他一个个房间找过来,发现少了东西。可是,小偷却不见人影。他觉得小偷应该没跑远,于是推开窗户上上下下四处看。

果然,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蹲在6楼到7楼之间的雨棚上。李先生本能地喊了一句:“小偷!”小偷见自己行踪败露,惊慌之下,脚下一滑,从雨棚上摔了下去,不幸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事情并未完结。今年2月,小偷小陈的父母提出了索赔:小陈的确进入李先生家中,所以,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是,李先生却疏于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陈的父母提出,儿子才30岁就没了,二老今后的生活也成了问题。他们要求李先生赔偿丧葬费1.6万余元、死亡赔偿金6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李先生觉得很冤。他提出,当时他喊了一声“小偷”,完全是出于本能,并没有威胁小陈。另外,他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小陈的行为,不必承担民事赔偿。另外,当时公安机关也确认了他没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失主对小偷无安全保障义务

众所周知,商场等经营场所对客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失主对小偷也有这种义务吗?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对于入室行窃的小偷,房主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偷所处的危险状态是由于小偷自身的在先行为造成的,普通市民只要不加重其风险即可,法律不能为普通市民施加太高的要求。

对于房屋及特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房主对小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原有对入室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只要有盗窃行为,就要被判刑。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表示,《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地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就入室盗窃案而言,房主对于小偷显然是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江北法院的判决也和两位律师的观点相同。江北法院认为,小陈对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小陈父母认为儿子进入李先生家,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另外,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已经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他对小陈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案判决

“狮子吼”惊吓小偷被判赔偿

此前,外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狮子吼”吓死小偷案。该案中,居民吴老头听到阳台上有异常声音,就起床去查看详情。哪知道,一进阳台,就看到有一双手露在阳台栏杆的边上,竟然有一个人攀附在阳台上。吴老头一惊,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有贼!抓小偷!”

吴老头曾经练过狮子吼的功夫,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竟然把小偷吓得慌了神,手一松,从五楼的阳台上摔了下去,当场死亡。

事后,吴老头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拍摄了现场,记录了口供,法医验尸后,证实是因惊吓而摔死,并非吴老头推下楼。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对吴老头免除刑事责任。

可小偷的家属却不肯接受这个裁定,硬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吴老头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吴老头明知自己曾经练过狮子吼功夫,嗓门高度足能吓死人,却还去对着一个攀附在阳台栏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于造成他因惊吓而坠楼身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调查取证,证实吴老头的那一喊,确实使用了狮子吼功夫,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可见力度确实很大。所以,裁定吴老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吴老头是出于紧急情况和自我保护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伤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偷自身,而吴老头只赔偿对方2000元。此案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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