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快递包裹内部物品丢失 发微博曝光获赔偿

作者:陈珊珊 来源:《扬子晚报》
2012-04-18 08:48:58
    

男子快递包裹内部物品丢失 发微博曝光获赔偿

我在微博上曝光你!



  最近,长春网友“固执的若警官”因为快递物品丢失事件,他连续17天发微博抗议,终于得到中通快递的全额赔偿。随着淘宝等电子商务的普及,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快递,然而由于快递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类似的邮寄纠纷频繁发生。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鼓楼区法院了解到,早在四年前,南京就有过判决丢件快递公司照价赔偿的案例。

  价值近三千的包寄丢了

  网友微博叫板中通快递

  吉林网友“固执的若警官”发微博称,今年3月26日,家人从西藏拉萨往吉林长春给他发了一份快递包裹,里面装了一只水杯,一双鞋和一个背包,5天后包裹到达的时候,水杯和鞋还在,背包却没了。包裹上有明显的破漏痕迹,“固执的若警官”据此认定,自己这个价值2880元的背包被人偷了。

  最初交涉时,中通快递拉萨分公司只同意按照《邮政法》赔偿三倍邮费,算下来大约在500元左右。“固执的若警官”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坚决不同意。交涉无果后,他选择了发微博维权,引来大批网友和媒体围观。4月6日,中通快递迫于压力公开表示了歉意,并承诺尽快就赔偿标准给出新的答复。昨天,好消息终于传来,“固执的若警官”向扬子晚报记者证实,中通快递已按照丢失背包的实际价值赔偿了他的全部损失。

  依靠网络获得的胜利让“固执的若警官”感慨良多,“本该是由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政府职能部门予以解决的事情,却要靠网络和媒体去解决,这不是一种悲哀吗?”

  国家邮政局权威表态:

  快递单方约定最高赔偿额不符合规定

  遭遇过快递丢件的消费者多半经历过这样的曲折维权。首先,很多民营快递企业在快件丢失后,往往会用《邮政法》中的规定对消费者作出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寄递时进行保价,快递丢失或者全部损毁后才可以按照保价额赔偿;如果没有保价,实际损失再高,最高赔偿额也不能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如果消费者提出质疑——因为民营快递企业并不属于《邮政法》相关条文中所指的范畴,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快递管理处负责人日前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证实了这一点,民营快递公司还会拿快递详情单上的格式合同做挡箭牌。快递详情单的背面,一般会有一份快递企业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比如规定“快递公司只承担快递费用5倍以内的赔偿责任”。如果事先未选择保价,发生丢件、短缺等意外后,快递公司往往援引此条拒绝“照价赔偿”。

  对此,国家邮政局通过《中国之声》权威表态,快递企业单方面对于最高赔偿限额的预先规定并不合规,即使约定赔偿限额,也应事先与消费者商定。

  根据《邮政法》第45条第二款,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于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未报价遭遇快件损失,消费者有权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主张“照价赔偿”。

  南京曾有判例

  快递公司丢件“照价赔付”

  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早在四年前,南京就有过判决丢件快递公司照价赔偿的案例。

  2008年6月,市民王先生花110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一批价值2万余元的货物,未选择保价服务。数天后,客户未收到货。王先生起诉到鼓楼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2万余元。

  快递公司承认王先生的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但辩称其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其中是否为上述货物,更不清楚货物的具体价值。即便灭失货物价值2万余元,由于王先生未进行保价,其也只同意按照《邮政法》或快件详情单上的格式合同进行偿付。在王先生填写的快件详情单的背面,确实有一条“赔偿标准”条款: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在不超过运费5倍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快递公司认为,王先生既然在运单上签了字,就视为认可背面的条款。

  “我填写运单时快递员并没有提醒我看背面的条款。”王先生以快递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为由,拒绝认可格式条款的效力。

  2009年初,鼓楼法院以快递须知中有关保价的规定属无效的格式条款为由,一审判决快递公司按照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向王先生支付赔偿款。

  还有一个判例

  写错地点寄丢了不赔

  是否寄丢东西,都能得到赔偿?并非如此。玄武法院去年审结的一起案件显示,因寄件人的过失造成的丢件损失,投递单位不承担责任。

  2009年12月,周先生从英国邮寄包裹给国内的母亲,投递地址为本市某某路196号。时隔多日,由于一直收不到包裹,周先生的母亲孙女士找到负责投递的南京邮政局交涉。邮政局查询“交寄收据”后回复:邮件已投妥,由收发室值班门卫签收。“收发室?我家没有收发室啊!”孙女士看了“交寄收据”才知道,原来儿子将自家门牌号写错了。自家门牌号是某某路186号,儿子写成了某某路196号。尽管包裹上有孙女士的名字和手机号,但因为196号是一家事业单位,邮递员便按照惯例让值班室签收了,没有电话联系孙女士。孙女士找到196号单位,却发现签收包裹的门卫已经离职。包裹无从寻找。

  周先生认为南京邮政局未尽到投递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其损失。几次交涉无果后,他起诉到玄武法院,索赔8300余元,其中5000元为包裹内物品的对价,3300余元为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南京邮政局辩称,根据《邮政法》及相关规定,邮件投递应按地址投递,如果收件地址是单位,只要投递到收发室或代收人就视为履行了投递义务,其已按包裹的地址进行投递,已经完成合同义务。收件人未收到包裹,完全是寄件人写错地址所致。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南京邮政局的投递行为符合《邮政法》及相关规定,原告周先生无证据证明南京邮政局未尽到投递义务。据此,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