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征收个税,公平吗?

作者:杨 亮 来源:光明日报
2012-04-10 08:18:53

按家庭征收个税,公平吗?

按家庭征收个税,公平吗?

制图:陈恒

核心提示

■将减免额设定为涵盖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才能保证家庭不因个税征收而受到伤害

■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息网,将家庭的所有收入纳入税收监管范畴,是个税改革的前提

■目前个税改革亟须改变分类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须尽早建立

要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对现行税制进行大手术。但现实是什么样呢?尽管目前个税“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税”改革尚难推行,但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已有部分城市具备进行试点的条件。关于“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征收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信号。

3月22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中,今年两会上为各方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未出现在其中。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个税改革工作停滞。据悉,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

按家庭征个税能体现公平吗?

一个穷困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但这一个人仍然按照现行起征点缴税——这合理吗?

假如换一种思路,改成按家庭征税,也就是在衡量整个家庭负担之后,定一个更加高的减免额,使得这个人可以纳更少的税或者不纳税——这样合理吗?

一系列问题,指向最近再被热议的个税话题。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按照单个劳动者的收入计征个税,但在现实当中,每个劳动者的家庭经济负担是不一样的。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系主任、财税研究所所长曾康华认为,个税的征收主旨是为了“削峰填谷”,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收入落差。在此理念下,才有个税征收抵达公平的愿景。

“与综合税制相比,分类征收方式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不能完全体现税负公平。因为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反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曾康华说,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模式简单并且有失公平,由现行分类征收模式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已是必然趋势。

对此,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个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不能让富的更富,穷的更穷”。在此背景下,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个税的基本计征单位,显示出了合理性和必要性——

从家庭出发征税,将免征额设定为涵盖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才能更好地保障家庭不因个税而受到伤害,现行征税方式下,许多属于基本生活费的生活成本或家庭开支,如孩子的学费、无收入老人的赡养费、房贷月供或房租费、家庭成员看病医疗的个人支付费用均不在个税免征或扣减范围之内……这样的个税体制才更加公平合理科学,也更人性化,更能够将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特质发挥出来。

短期之内能否实现?

“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短期内有很大难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指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需要信息化的便利条件。目前,发达国家按家庭征收个税,需要测算个人的各种收入支出、家庭赡养、子女教育等各种开支,最后拿出一个家庭应该征税的额度,多退少补。“国内短期还难以达到上述条件,各种标准还需要深入研究。目前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不容易。”张培森说。

“这也是为何个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向改革的目标喊了许多年,却迟迟未能推进的重要原因。”曾康华说,综合征收,需要纳税人如实地申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及家庭的支出负担情况。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不光要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真实收入,还要去核实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在目前,这还是一项人力和物力都无法做到的事情。

诚然,推进按家庭征收个税改革的前提条件是实现个人信息全国联网,但个人信息全国联网建成,并不一定就能推进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制度改革。有评论指出,按家庭征个税确有许多技术问题需面对,但在互联网时代,要说存在瓶颈,显然很难解释为什么有些国家早在一百年前就已施行该制度。

有分析人士指出,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制度,是一次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税制改革,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推进综合加分类的个税制度,建立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模式,意味着家庭的所有收入都要纳入税收监管范畴,依法纳税。全国个人信息网一旦覆盖,实现全范围监控,那么对高收入者、掌握特殊资源者来说,就没有避税的空间和可乘之机。无疑,这将触动高收入者的利益。所以,推进按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收制度改革,最根本的还是需要打破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技术只是一个工具而已。

个税改革的出路在何方?

对于个税改革,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提议再次提高3500元起征点。对此,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认为:“当前我国个税改革的根本任务不是讨论免征额应该调到多少,而是亟须改变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尽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

“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张斌介绍,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的突出特点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

“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日益深入,我国越来越面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拉大的挑战,同时也面临政府缺少调节收入分配手段的现实。既根植于市场经济土壤,又是政府掌握的再分配手段之一,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日渐凸显,而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个税,无疑更利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的调节。”张斌说。

个税征收制度的改革,包括免征额的调整、税率的调整,乃至征收模式的转轨,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仅仅是税收课题,更是经济课题、社会课题甚至政治课题。曾康华表示,说到底,税收模式的选择是一个效率和公平的角逐和取舍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同样经历过“痛苦的选择”。“因此,税改是个艰难和漫长的过程。要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

“个税改革不能全面铺开,但可以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启动个税改革试点。”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2004年、2005年前后,北京个税信息已经覆盖了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已经具备了上述综合税制的实施条件。刘桓说,虽然部分城市具备了试点条件,但是综合改革目前仍尚未启动,可能还需要国家立法部门、财政部和地方法规的约束,才能进一步推进。(记者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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