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熟人社会”,我们如何去信任?

来源:人民日报
2012-04-05 07:49:44

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制度保证信任

——在西方现代社会,人们的交往超越了家庭和血缘,逐步形成了一个“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信任多由契约产生,受法律保护,被称为“间接信任”、“制度化信任”。

随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西方社会早于我国迈向了现代化。经过长期的发展,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已经比较成熟,对发展中国家信任机制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些学者指出,西方现代社会的陌生化特点使其信任机制呈现为一种“间接信任”,即信任必须有媒介的参与。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等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越来越呈现陌生化的趋势,特别是西方现代社会被称为“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一方面人们大量聚居,甚至形成了拥有千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型城市。在这种聚居规模下,人们不可能彼此知根知底,不可能将信任建立在长时间相处而了解人品的基础上。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由于工作生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不得不产生各种交往与合作,信任问题变得极其重要。因此,在“陌生人社会”的交往中,人们的信任对象不可能仅仅包括那些自己直接熟悉的人,而且也必须包括更为广泛的陌生的人,这时就必须有中介,形成一种“间接信任”。这个中介可以是个体如专家,也可以是组织如社会组织。比如,专家可以成为“陌生人社会”中人们信任各种信息的媒介,专家的意见可以成为某种判断标准。

一些学者认为,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与其说是双方通过媒介达成的“间接信任”,不如说是双方对契约或法律的信任,即“制度化信任”。在西方社会,契约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契约和法律充当了很好的信任媒介。因为双方要达成一定程度的信任,首先必须保证对方的行为是可以预期的,其次必须保证如果一方违约就能对其实行有效的惩罚。而契约或法律一方面把人们的行为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使双方对彼此具有某种预期;另一方面,把双方都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同时对双方发挥威慑作用,从而保证了信任关系。

如何构建我国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

——社会转型打破了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但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尚不健全。构建我国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既需要借鉴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也需要从中国传统社会信任机制中寻求智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已然走出传统社会,处于转型期。在这种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已被打破,但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尚未健全。当前,如何构建我国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课题。

一些学者认为,虽然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已被打破,但仍然在许多方面变相地发挥着作用,许多人还是习惯于利用熟人关系来办事,而忽视法律、制度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障碍。这种建立在熟人基础上的信任机制危害很大。首先,它不是基于在“陌生人社会”中所需要的普遍主义原则。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陌生人社会”中信任关系的扩展,而一旦“杀熟”成为普遍现象,甚至会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信任危机。其次,它不利于制度建设,并导致腐败问题、裙带关系等。最后,它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构建我国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关键是要彻底消除传统“熟人社会”信任机制的消极影响,构建“制度化信任”。因为现代社会是高度制度化的社会,制度环境是每个人最重要的生活环境。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绝大部分社会资源都是按照制度所确定的规则配置给个人的。在现代“陌生人社会”,只要人们树立起对制度的信任,就能建立起对陌生人的信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是构建我国现代社会信任机制最长远、最基本的对策。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相关法律制度难以在短时间内非常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我国现代社会信任机制的构建仍然需要传统社会信任机制中“人格化信任”的支撑,需要道德力量的约束。我们可以也应该借鉴西方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但不能照搬,而是应该循着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轨迹,从自身的“传统”中发展出自己的“现代”。而且,随着人际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当代西方的人际关系也开始由比较死板的合同关系变为一种夹杂着人情的托付关系。这对当前我国信任机制的构建也是一种启发。在建立现代制度化信任机制的过程中,传统的人格化信任机制仍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一些学者还就构建我国现代社会信任机制的具体举措进行了探讨。比如,一些学者提出,应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政府、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主体,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在保护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以不同的形式公开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一些学者提出,应培育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加工出信用产品,提供信用服务,形成信用市场的供给。市场主体通过运用信用产品,作出理性决策,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应形成信用惩戒和褒扬机制。通过媒体加强对违法失信者的曝光和对诚实守信者的宣传,通过法律加大对违法失信者的惩处。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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