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卡被盗刷证据不足
法院判银行不赔
2010年7月,厦门梁女士将工资卡开户银行告上法院,诉称2010年1月26日上午自己正在厦门上班时,银行卡锁在家中却被人在浙江富阳市一家某银行的ATM上盗刷,损失4044元。而自己一个月后查账才发现,要求银行赔偿。几个月来,富阳警方又无从破案,她只能将发卡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梁女士发现储蓄卡金额异常与被取款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合理排除梁女士对银行卡及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由于公安仍在侦查,而梁女士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款项是被他人用伪卡盗刷,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审核存在过错,遂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2
5分钟被“刷”走70万
2011年3月27日晚上,广州市民林先生在21时26分到30分短短5分钟内,接连收到四条提醒短信,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完成了4笔16万元到19万元不等的消费,总金额700100元人民币。
林先生表示,发生交易的全过程,他的银行卡并未离身,而且也有朋友全程做伴。公安调查时发现,银行提供的消费清单显示,四笔共70万余元的消费都是通过其他银行的一个POS机完成,该POS机登记在广州市站前路流花服饰批发市场一个叫“鹏飞服饰”的商铺名下。然而,民警前往调查,却没能找到这个商铺。也就是说,POS机登记的“鹏飞服饰”根本不存在。林先生与银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此前该案在海珠法院开庭。法官进行了调解,双方均表示可以调解,但林先生提出的条件是赔偿本金的95%,而银行则表示最多50%。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