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家:
欧洲多数国家禁止代孕
医学伦理专家、省计生协会秘书长、广州医学院卫生管理学院兼职教授董玉整认为,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患不孕不育症的人越来越多。因此,代孕市场利润空间巨大,代孕中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代孕需要相当数量的经济投入,容易引发其他问题和风险。通过代孕实现繁殖后代的愿望,往往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的人才能实现,这就加剧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生育权的不平等,带来新的不平等问题。
据董玉整介绍,大部分欧洲国家立法禁止代孕行为。法国在1991年根据“人体不能随意支配”的原则,颁布了禁止代孕母亲的条例,并在1994年通过生命伦理法律,全面禁止代孕,组织、策划代孕的协会或医生,将面临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的罚款。此外,即使那些不育夫妇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寻找代孕母亲,并顺利得到与之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出生在国外的孩子也无法获得法国国籍。
瑞士、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也对代孕行为明令禁止。在澳大利亚,代孕母亲在法律上被视为孩子的合法母亲,任何将孩子的监护权转给他人的代孕合同都属无效。
法律专家:
亟须对代孕行为立法
暨南大学法学院刘文静教授表示,“8胞胎”事件暴露了立法的滞后。现行法规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操作规程、特别是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尚无明确规定。
就公开报道的情形来看,当事人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多胎妊娠,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生效)第十八条以及《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制定,2008年第7次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除应当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刘文静认为,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接受处罚的,应当是超生婴儿的遗传学意义上的父母。考虑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特殊性(为保证成功率,一般会一次植入多个受精卵),超生数目应当以胎数计算。本案中孩子们遗传学意义上的父母一共实施了三胎妊娠,其中一胎为合法生育,另外两胎均属超生。
她认为,对代孕母亲一般不应予以处罚,因为法律法规未规定代孕母亲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受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