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婚流行刺伤“真夫妻” 多元价值致婚恋观突变

来源:法制日报
2011-11-04 10:19:45

婚姻家庭领域问题是很多社会问题的源头,婚外恋、一夜情等行为严重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导致离婚率攀升、单亲家庭子女增多、家庭暴力严重等现象

婚姻家庭立法呼唤民族伦理传统的回归。这种回归应当按照全人类的共同伦理,按照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尽力改良婚姻家庭生存的社会土壤

“在男方父母的财产比女方父母多这样虚构的命题和条件下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就此认定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平等,这是社会情绪,并非法理。”对于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话题,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这样评价。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临安法院第四届“天目法苑”论坛在浙江省临安市召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产生的影响及婚姻家庭立法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

浙江省的法官及专家认为,在婚姻异态频发、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变化的今天,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立法是否该回归传统民族伦理传统。《法制日报》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新司法解释下的财产分割

民政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民政事业三季度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个季度,全国有146.6万对夫妇办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430对夫妇离婚,比去年同期增长12%。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固需要法律的保障。”临安市法院院长毛煜焕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近年来,临安法院办结的婚姻家庭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办结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大部分涉及婚姻财产纠纷。

“婚姻财产纠纷数量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存在立法模糊。”临安法院民一庭庭长程建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明确了婚姻关系中的房产归属,也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确立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明晰婚姻财产归属上的作用,浙江律师杨慧丽颇有感触:“虽然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已经施行了10年,可到现在还会有人问,是不是结婚8年以后婚前的房屋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不一样,尽管施行不过两个多月,但邻居大妈、卖菜大伯都知道父母掏钱给子女买的房子,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房产的归属,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但“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汽车如何明确归属”这一问题又随之出现。

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围绕这一问题,基层法官和律师之间出现了3种声音:其一是属于共同财产;其二是属于个人财产;其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是否包括公司股份、车辆、船舶,是否可以比照类推适用?对此,浙江律师柯直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和约定制的结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的是法定制。明确房产归属,从立法背景及民意的角度出发,主要是考虑畸高房价和离婚率增长并存,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主要针对的是房屋这一类不动产。从立法一致性的角度出发,第七条中的“不动产”不可以比照类推适用。

“目前,离婚可以说是一场关于钱的战争,现实中不乏夫妻双方为争夺财产而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的情况,法院若不受理此类案件,婚姻关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浙江律师王欣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婚内夫妻共有财产维持这一制度,回应了现实的需要,但仍要考虑夫妻协议离婚时可否就财产分割判决作出变更等后续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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