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 是否为“霸王条款”?

作者:涂铭、李京华 来源:新华网
2011-11-01 11:17:25

“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现象普遍存在

事实上,作出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规定的,并不只是南航一家。记者近日通过致电航空公司客服或查询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发现,国内航空公司对于打折机票的退票、改期和签转都设置了限制条件。

以4折为界线,多数航空公司不允许4折以下机票“退改签”。如果乘客坚持要退票,各航空公司一般都规定不退还机票款,而只退还已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而4折以上机票,则根据折扣的高低,各航空公司收取不同比例的退票费或变更费。基本上,折扣越低,收取的退票费或变更费越高。

以11月2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东航MU5138号航班为例,记者在一家购票网站选择一张价格为423元的4折机票,网站上提示“特价产品,不得签转、更改、退票”。记者又在“东航银联旗舰店”里选择了一张价格为540元的5折机票,网站上则提示“不得自愿签转、变更,收取票面价的80%作为退票费”。国航11月2日从北京开往乌鲁木齐的CA1293次航班,720元的“超值特价”机票,虽只规定“不可签转”,而退票和改期均需收取票款50%的费用。

曾经多次代理航空纠纷案件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认为,航空公司规定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确实有保证客座率的考虑。乘客“退改签”机票,对航空公司来说,会产生一定的损失。但张起淮同时也表示,因为乘客“退改签”,实际上也节约了航空公司在服务、燃油等方面的成本。因此,规定打折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是不合理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从老百姓的诉求来看,机票不管打折也好,不打折也好,都应该按照一个标准、一个尺度来把握。”

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买了机票以后,等于和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个航空运输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响这种合同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有权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然而,政府部门有关“霸王条款”的这一认定并未引起航空公司的重视。记者注意到,自从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7种“霸王条款”后,当地商家已经开始弃用“本店不得自带酒水”“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条款,而“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条款却至今仍未取消。

今年5月3日,刘家辉在向朝阳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当天,通过自己的微博发布了这个消息,很快吸引了大批网友“围观”。许多有过同样经历网友向她表示声援。

10月25日庭审结束时,法官询问刘家辉是否接受调解?刘家辉表示不会接受调解。“不管什么结果,我都会坚持打下去。我不单是冲着600多元钱去的,而是觉得这个条款不合理,于是提起法律诉讼,希望能够有所改变,也希望能够唤起大家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刘家辉说。

记者了解到,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民诉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对老百姓来说将是一个利好消息。而对于‘刘家辉们’来说,公益诉讼将不再是‘一个人的战斗’”。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如是说。

来源:新华网 编辑: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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