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止汽车租赁公司“代驾” 最该罚款1000元

来源:京华时报
2011-10-26 09: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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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从严 留有“活口”

昨天,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范永耀表示,草案不仅在“汽车租赁”的定义上明确了“不提供驾驶劳务”,而且首次在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中提出,“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服务”,在承租者义务中也提出,“不得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后的处罚措施。

范永耀同时介绍,对代驾租车行为从严规定的同时,也为它留了一个“活口”,即未对第三方提供代驾业务作出规定。而在目前租车公司的操作中,一般通过第三方或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来规避租车公司不得提供代驾租车业务的规定。

租车行业首次明确定位

范永耀认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还有两个新变化,一是首次明确了租车行业的定位,将其定位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承担着部分公共交通的功能”。这也释放了一个信号,今后租车行业的发展,有可能纳入公共交通的整体规划,或将享受车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目前,租赁车辆属于社会牌照,需要遵守尾号限行的规定,而出租车、公共汽车作为公共交通,都不受此限制。

二是首次明确“提供9座以上客车使用服务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据悉,9座以上客车无需参加购车摇号,同时,一些小型租车公司由于达不到参加营运小客车指标分配的条件,所以选择购置9座以上客车投入经营,有些还作为单位班车。此次规定一旦实行,这些9座以上客车需经交通部门批准,获得运营证后才能上路,而且每年的年检等方面都有更严格的要求,将提高这些企业的运营成本。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汽车租赁公司的“代驾”业务被指为“灰色经营”,这项游走于“模糊地带”的高利润业务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

据了解,代驾租车业务是指在汽车租赁过程中,同时提供驾驶员的有偿服务。自驾租车和代驾租车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自驾租车是一种财产租赁,从行业属性上划入汽车租赁业范畴。而代驾租车实质上是客运经营行为,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业,不属于汽车租赁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