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改:12与24小时拘传时限利弊权衡

来源:人民日报
2011-10-19 08:22:59

【立足点】

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必须并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这个原则。”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认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把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保障人权,对犯罪不及时打击惩罚,那么就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侵害。如果过于强调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甚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刑讯逼供,那么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法治的破坏。

拘传时限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地惩治犯罪。一些影响重大、案情复杂、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延长拘传时间有利于侦查人员深入了解案情,全面调查,避免出现明知嫌疑人犯罪却不得不“放虎归山”,任其逍遥法外的情况。据了解,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经常出现取证难、突破难的情况,往往导致虽然犯罪嫌疑人存在经济问题,但是苦于短时间内没法获得口供,只好放人。犯罪嫌疑人一经放出,便有可能立即销毁、转移证据,从而不利于侦查人员破案,罪犯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针对有律师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公权扩大的问题,陈卫东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妥协和平衡,但他强调时限的延长是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制度、原则、方法上的调整,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与平衡,是对哪一种更有利、利大于弊的选择,是立法机关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警察权的扩充是为了更好的侦查案件,打击犯罪。打击犯罪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获得人权保障的必要前提。社会不安定,人权保障也无法实现。”与此同时,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在采访中发现,不少群众也感受到了立法机关的初衷:拘传时限的适度延长,既立足于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效打击犯罪,还司法以公正,又立足于人权依法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还公民以自由,尽可能做到二者的平衡与协调。

【落脚点】

不能仅靠延长拘传时限

从12小时到24小时,不仅仅是简单的时间延长,更是对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工作机制、工作效率的考验。新考验亟须新突破。

“12小时与24个小时的具体区别在哪里?”不管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希望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细化“案情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案情重大、复杂”的标准是什么,该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还是一个模棱两可的界限。这不仅让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把握标准,也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滥用新的规定,任何案件均以重大、复杂为由,无条件延长拘传时间至24小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陈卫东透露说,在最初的讨论中,为避免出现变相刑讯逼供,有两个“二选一”的明确限定性条款:一是24小时以内,累积询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二是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小时。但是在最终的草案中不知为何没有体现这一点,他建议加以细化。“这样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可以减少认识上的分歧。”

12小时的延长给了侦查部门更多的时间调查重大、复杂案件,但办案人员不能因为时间的延长而掉以轻心,更应杜绝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既要规范执法行为,打破12小时突破案件的传统模式,将12小时仅仅视为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交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细,为下一步的侦查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延长的12小时里要合理分配,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有所突破。警方在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办理一批法律文书,还要上传网络,因此,精简程序也是有限时间内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一环。

此外,侦查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办案效率。陈先岩表示:“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对公、检、法部门都是一个挑战。虽然在时间压力上小了些,但作为执法人员还要不断苦练‘内功’,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弄清每个案件的具体特性,尤其是选准案件的突破口,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执法人员能迅速有效的开展工作,否则即使延长48小时、72小时也不够用。”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改进自身业务水平,加强法律、程序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应是题中之义。”陈先岩如是说。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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