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将修改 公民有望对红头文件说“不”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09-13 09:13:30

“行政不作为”应有临时救济措施

现行《行政复议法》通过列举方式将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救济范围,界定在侵犯个人利益的具体行政不作为上。目前,通过行政复议加大解决因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行政争议力度,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共识。

“近年来,有老百姓明确感到,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比例在增加。”马怀德教授告诉记者,“行政不作为”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大敌”。“自从行政问责制度建立以后,一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担责任,会有意绕开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干公共机构的事,影响很恶劣。”

查阅媒体报道,类似的事例屡见不鲜。2010年11月,辽宁省铁岭市村民毛玉杰因为辽宁省国土资源局厅迟迟没有答复他提交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而以“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为由,向辽宁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其“不作为”行为违法,遭到驳回。同年,在“海口11·9特大杀人案”中,大致坡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任何控制措施,导致自首者中途自行离开,又制造了两起命案。由于公安机关“不作为”而直接导致后续的人身伤害,目前,被害人家属已申请国家赔偿。

“该立案侦查的不立案,该救助的没采取有力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职,受不了夜间施工的噪音而打电话给城管,却迟迟不来,这些都是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马怀德教授表示,“对于这些‘不作为’之举,不应是简单问责的问题,还要把它们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老百姓而言,打赢一个行政复议可能旷日持久,甚至拖个一年半载。但老百姓因为‘不作为’申请复议的情形,往往又比较紧急,错过了有效时间就没有意义。”他因此建议,为解决这一矛盾,加大对“不作为”复议的救济力度,不妨引入“临时救济”措施。

“不管申请复议的最终结果如何,只要有人申请,就应该立即启动一种‘保全’措施,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申请人要求履行的某种职责。”马怀德教授说,“配合了这种‘临时救济’,把‘不作为’纳入复议范畴对老百姓才有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段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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