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等将用2年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作者:江国成 来源:新华社
2011-07-13 11:08:36

根据12日公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文件,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将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根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卫生部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分别为55亿元和3.5亿元。

《通知》确定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本原则,即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通知》还就债务化解范围、偿债资金来源等问题作了规定,并要求今年年底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通知》指出,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新华社  编辑:段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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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