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 确认后拒绝履行可强制执行

作者:白龙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1-03-30 07:36:55

今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可就近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司法裁判的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共13条,自3月30日起施行。

据介绍,2002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此前人民调解协议通常被视为一般民间协议。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开始施行,司法确认程序成为衔接诉讼与非诉讼的重要一环。本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

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本司法解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法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解释,“共同”的意思是指双方对调解协议没有争议,否则无法进行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司法解释采取就近原则,即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并且不收取当事人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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