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增电视台报社等八类花炮禁放点[图]

来源:北京晨报
2011-02-15 13:14:21

北京新增电视台报社等八类花炮禁放点[图]

湖广会馆附近的井盖上,有关部门已张贴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标志。首席摄影记者 蔡代征/摄

本市花炮禁放区域新增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八类。昨天,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指出今年除夕以来,全市虽然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但仍然发生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花炮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八类禁放地点以外,另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八类区域列入禁放地点和区域。

通告还强调,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放花炮须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等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花炮。对于不遵守以上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燃放花炮引发火灾或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八类禁放区域

1.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3.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4.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5.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6.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7.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8.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此类禁放地点和区域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设置禁放标志。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