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索地方立法保障工资集体协商

来源:新华网
2011-01-11 16:29:39

中国开始探索通过地方立法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分析人士指出,通过签订集体协商协议实现的工资涨幅有利于提高员工劳动积极性,继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专项立法则为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9日在第六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上表示,全总已做出规划,从2011年开始,计划用3年时间,依法在所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中普遍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企业集体协商制度,通过此平台保护职工权益。

去年9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继河北省之后中国颁布施行的第二部地方省份关于工资协商的专项法规,此前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于2000年11月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作为中国颁布施行的首部地方省份关于工资协商的专项法规,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要依法“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就协商代表组成、协商程序、协商内容、集体协议、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天津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秦建中表示,在中国尚未出台工资专项立法的背景下,地方省份针对区域特点而制定的工资协商专项法规,从法律上保障了企业劳动者在维护权益过程中的话语权,有助于劳资双方积极寻求矛盾化解途径。

韩国独资企业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开始执行与员工集体协商后的工资方案。2010年公司实现7位数的利润增长,产品不良率由1%降低至0.9%以下。

锦湖轮胎管理部长韩国人金永善说:“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后,公司损耗降低,利润增长,产品合格率提升。员工也感觉获得公司尊重,工作积极性提高,人员离职减少,出勤率也有提高。”

一名在该公司服务5年的一线操作工表示,集体协商制度保障了员工基本权益,现在每月工资增长200多元,即使有事也会尽量不请假。

此外,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实现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的统一。据丰田二级配套供应商、日本独资企业天津丰爱汽车坐椅部件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贾雁介绍,金融危机后,员工向公司提交节约成本、降低能耗的“改善提案”200多件,最终被采纳的120件提案,共节省开支100多万元,用于支付2009年员工工资10.76%的涨幅比例。

秦建中认为,《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推动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并约束其履行,其效果强于过去依靠政府文件和号召等推动方式。

然而,尽管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可获得一定程度的工资增幅;奖金、综合补贴、工龄工资、加班费、补充保险、婚丧假、住宿、班车等福利待遇协商却困难重重。

中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去年11月份同比上涨5.1%,再次刷新年内纪录,其中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1.7%。不少企业员工希望工资增幅标准与CPI间设立联动机制,以应对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但此类协商议题同样很难获得资方认可。

2010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全力推动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突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标准,提高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

“随后颁布施行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尽管对工会和职工方协商代表权益起到保护作用,”秦建中说,“然而从长远考虑,我赞成并建议在外资企业推动工会主席职业化,采取企业工会主席由上级工会委派,行使工会职权、维护职工权益,从而避开工会主席与企业的经济利害关系,这是中国外资企业工会今后探索的方向。”

来源:新华网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