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11日向新华社记者介绍,辽宁省本溪市馨城煤矿“4·10”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已于近日结案,共有1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2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煤矿及责任人被处罚金总计352万元。
2010年4月10日,本溪市馨城煤矿井下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5万元。事故发生后,馨城煤矿隐瞒未报。
5月20日,辽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了这起已被隐瞒40天之久的矿难。次日,辽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本溪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报告显示,馨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本溪市、溪湖区两级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驻矿监管和领导干部包保工作未落到实处。事故发生时,馨城煤矿八道香段东大巷局部通风机风筒未接设到位,作业地点积存的瓦斯浓度超标,而作业人员在用大锤等工具拆除轨道和管路时产生火花,引起了瓦斯爆炸。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更为严重的是,馨城煤矿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报告,蓄意隐瞒事故,转移尸体、异地火化、高额赔偿、封锁消息。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处理意见中决定,对本溪市安监局煤炭总工程师等1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金17万元,建议将馨城煤矿实际投资人秦凤新、矿长周彦贵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馨城煤矿“4·10”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有关规定,对煤矿处以事故罚款35万元,隐瞒事故罚款300万元。
来源: 新华网 编辑:张春燕